何謂獨居老人?

1、年滿65歲以上,長期居住本市(不論設籍與否) 2、非居住於機構(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) 3、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,列入獨居。惟若長者與親屬雖住臺北市但關係疏離者除外。 4、長者雖有同住者,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,列入獨居: (1)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(由老人服務中心評估確認)。 (2)同住家屬一週內有連續3天(含3天)以上不在者,列入獨居,但間歇性不在者,不予列入。 (3)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、無照顧契約關係者。 5、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子女在臺灣者,列入獨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