慢性醫院、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員設施標準比較表
		
					
			| 類別 | 護理之家 | 長期照護機構 | 養護機構 | 安養機構 | 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醫師 |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|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|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|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| 
| 護理人員 | 
			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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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    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。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。若設有日間照護者,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,應增置一人。 | 大型: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。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。  小型: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,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。  | 
			      大型: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。  小型: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,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。  | 
			    
| 藥師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
| 物理治療人員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
| 職能治療人員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。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。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。 |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| 
| 服務人員 |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。 |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。 | 大型: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。  小型: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。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。  | 
			      大型: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。  小型: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。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。  | 
			    
| 社會工作人員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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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:至少應置一人,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。  小型: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:至少應置一人,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。  小型: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| 其他 | 
	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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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。 | 大型: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、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。  小型: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: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、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。  小型: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| 規模 (床數)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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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。設有日間照護者,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。  大型: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。 小型:收容人數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: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。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。  小型:收容人數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: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。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。  小型:收容人數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| 寢室 (病房) | 
                    (1)不得設於地下樓層。  (2)應設病室病符合左列 規定: 
 現需要設置休息床位。 (4)應設護理站,並具有 左列設備: 
 (6)應有被褥、床單存放 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。  | 
			      
			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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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物理治療室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
| 職能治療室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得視需要設置 | 
| 其他 | 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社會服務室、宗教聚會所、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、配膳、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。 | 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社會服務室、宗教聚會所、健身房、觀護室或其他設施。 | 
				備註: 
一、以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」、「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」及「護理機構設置標準」內容為主。
二、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,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
	一、以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」、「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」及「護理機構設置標準」內容為主。
二、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、三百人以下為原則,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、未滿五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