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收入戶生活補助
項目名稱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更新時間 2010/11/1
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
業務承辦人 張小姐
聯絡電話 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 轉1609-1613 傳真號碼 02-27597770
電子信箱 ha_s2@mail.taipei.gov.tw 
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
服務內容說明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,提供生活扶助,若兼具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等雙重身分,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、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,只能擇優領取,不得重覆。
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、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,且符合以下條件者:
  1.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(本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,614元)。
  2. 全家人口之存款(含股票投資)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。
  3.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50萬元。

註: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:配偶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、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
應備文件 一、必備文件:
  1. 申請表。
  2. 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(正本、影本、電子謄本均可)及相關除戶資料影本。(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  3. 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(含華僑)、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,應檢附旅行證或居留證影本或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。
  4. 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,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之核定通知書。
  5. 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。(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)。
  6. 市庫指定行庫(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)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

二、其他證明文件:
家戶內人口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,請一併提供。
  1. 人口資料:服役證明影本、服刑證明影本(含保安處分、感化教育)、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、離婚協議書影本、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、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、學生證影本(含公費生、軍校生、警校生、公費留學生等)等。
  2. 收入、財產異動資料: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、離職或退休證明正本、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、退休證明文件影本、優惠存款及退休俸(金)證明文件影本、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、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、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、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、最近2年(集保帳戶)存摺封面、交易內頁、對帳單影本等。
  3. 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: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、重大傷病卡 、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等。
(資料來源:社會局)

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相關檔案下載

附件主題 詳情檔案下載格式
99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(修定後)  
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(9903)  
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(9904A4直式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