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 (資料來源:社會局)
項目名稱 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
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
服務內容說明
  1. 申請流程:須先辦理「身心障礙者鑑定」程序,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,發給「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」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,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「身心障礙等級」者,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。
  2. 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,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。
  3. 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及臺灣地區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名冊,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(行政院衛生署>護理及健康照護處>業務資訊>相關法令規定>長期照護相關法規)瀏覽查詢。
  4. 對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有疑義,請洽詢本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(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事項之主管機關,諮詢電話:1999轉分機7122)。
服務對象
  1. 設籍本市。
  2. 有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〈行政院衛生署〉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(共有十八項,分別為:視覺障礙者、聽覺機能障礙者、平衡機能障礙者、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、肢體障礙者、智能障礙者、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、顏面損傷者、植物人、失智症者、自閉症者、染色體異常、先天代謝異常、其他先天缺陷、慢性精神病患者、多重障礙者、頑性(難治型)癲癇症者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)。
應備文件
  1. 戶口名簿。
  2. 身分證(十四歲以下免持)。
  3. 一吋半身照片三張。
  4. 印章。
  5. 身心障礙手冊 (初次鑑定者免持) 。
  6.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
  7.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,應另檢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。
【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查詢】